|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 |
| 发表日期:2009-12-10 | |
生育政策 一、一孩生育 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育证明(生殖健康服务证)。 二、再生育一个子女及特殊情况生育 l、再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己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 己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己生育一个女孩的,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2、特殊情况生育 申请特殊情况生育的夫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二)夫妻双方均有生育意愿并提出生育申请; (三)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再婚夫妻; 3、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5、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市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6、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市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8、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 身边无子女,是指夫妻再婚时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 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根据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定政发[2003]50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海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 一、农渔村独生子女户,(指夫妻双方均属农渔民,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奖励规定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致富科技知识培训,并享受减收费;符合低保条件的,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 (二)子女在本区范围内就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托、入学;优先获得助学金; (三)符合救济条件的,优先享受农渔村扶贫救济项目; (四)在分配宅基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农村的土地、山林和种养殖项目; (六)涉农渔部门为独生子女户优先优惠提供种子、市场信息和技术服务。 二、城市建设、“城中村”改造和其他建设拆迁移民过程中,在安排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要落实好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的政策。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出百分之五十。夫妻双方是农渔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渔民或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所在乡镇(街道)予以解决;所在村集体经济基础较好的,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支付。 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渔民或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所在乡镇(街道)予以解决;所在村集体经济基础较好的,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支付。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七个不准”规定 l、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2、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3、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4、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5、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7、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均为1933年1月 1 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定海区计划生育公益金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扶助对象: (一)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严重伤残、死亡,并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患者; (三)社区(村)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发生意外严重伤残、疾病(参照大病医疗救助的五种疾病)、死亡的家庭; (四)独生子女患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况的家庭; (五)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办法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水平,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监督机制,特制订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对象和奖励标准 (一)举报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3月以上对象,经查实属于舟山市管理,且当地乡镇计生办未上报(掌握)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其中举报长期外出本县(区)(外出6个月以上)的,每例奖励200元,其他每例奖励100元。 (二)举报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一个月以上对象(不包括满婚龄未登记结婚生育六个月内对象),经查实属于舟山市管理,且当地乡镇计生办未上报(掌握)的,每例奖励500元。 (三)举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奖励500元。举报非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奖励500元。 (四)举报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病残儿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虚报、瞒报、伪造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奖励500元。 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件或同一对象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人可凭身份证明直接到市或县(区)计生委(局)领取奖金,也可凭举报时确定的身份证明直接汇到指定帐户。 二、举报方式和保密措施 凡发现上述五种对象,均可用来人、来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人口计生委或县(区)人口计生局举报。并按照自愿原则,提供联系方式,以便加强联系,做好查处工作,并作为查实后领奖的依据。市和县(区)人口计生委(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舟山市人口计生委 0580—2608335 2023159 举报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海山路43号(市人口计生委) 电子邮箱:zsrkjsw@zhoushan.gov.cn 邮政编码:3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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