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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信息公开 >>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 《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事项告知书》
《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事项告知书》
发表日期:2009-08-10

欢迎您()来我部门办理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手续。请提供下
列有关证明材料,以便审核是否符合特殊情况生育政策规定。
一、申请者应提供的材料
(
)填写完整的《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表》:
(
)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女方一寸近照1张;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夫妻双方户籍证明:
(
)结婚证复印件:
(
)再婚前离异的(一方或双方),应提供离婚调解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证明其子女的归属情况:一方为丧偶的,应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单位、派出所或村()委会证明)
(
)依法收养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应提供第一个子女合法收养
登记的证明:
(
)其他特殊情况要求生育的,应提供证明所主张的特殊情况的
证明材料:
(
)夫妻生育情况和家庭现有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夫妻属同一乡镇(街道)管理的,可直接通过生育审批表确认)
二、乡镇(街道)、县()计生部门应提供的材料
(
)当地群众座谈会记录(依法收养后怀孕的情况除外)
(
)乡镇(街道)计生办调查情况报告;/
(
)()计生局审核报告。
<
说明:有关证件可用复印件,但原件必须由乡镇(街道)计生办验收复核。)
三、办理期限:从再生育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由计生部门出具受理决定书:之日算起,乡镇(街道)、县()计生局分别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市计生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受理地点:全市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五、监督电话:区计生局261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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