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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扶助政策问答》
发表日期:2009-08-10

奖励扶助政策问答

  一、哪些人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4.193311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o

  二、奖励扶助金标准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可享受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

  三、享受奖励扶助后可否继续享受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可以。实行奖扶制度,是我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是目前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问题的辅助措施。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四、如何申领奖励扶助金

()本人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度的531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审议 村民委员会依据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议,经集体讨论后,确定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乡()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村张榜公示十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确认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核实,经复核后,将拟奖励扶助对象的名册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如何领取奖励扶助金

  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发放,由委托发放机构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帐户,以直通车方式把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六、下列对象不再享受奖励扶助

1.死亡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5.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七、哪些人不能享受奖励扶助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终身未生育的夫妇;

3.单身收养子女的;

4.受到刑罚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5.200611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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